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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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