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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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制

    中央官制。在奴隶社会中,国家形式是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体。商代,王廷里设有百官(总称多尹)辅佐商王进行统治。百官大体分三类:一是政务官,有“尹”、“卿士”;二是宗教官,有“多卜”;三是事务官、如“宰”、“小藉臣”等。周朝官制是商代官制的进一步发展。秦统一后,中央官制发生很大变化。在中央,设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九卿是职掌中央各行政机关和宫廷事务的官吏的总称,其官名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西汉初,基本承袭秦制,嗣后有所更改,例如“三公”改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汉成帝时设尚书五人,“分曹办事”。东汉时,尚书是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官员,并设尚书省,又称尚书台或中台。魏文帝曹丕认为东汉的尚书台权力太大,另设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政令。晋代将汉代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和顾问机构。隋、唐设三省六部,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从隋唐至明清,六部制基本相沿未改。三省,到唐太宗以后逐渐起了变化,唐太宗不设尚书令职位,只设副手左右仆射。五代沿用唐制,另设枢密院,管理军事,参与大政。北宋在中书省内设政事堂,简称中书。明洪武时,废中书省,不设丞相,皇帝直接处理国政。清代仍设立内阁,雍正时,另设军机处,处理军国要务,内阁有职无权。

    地方官制。秦地方设郡县两级,郡的行政长官为“守”,县按大小,万户以上者,行政长官为“令”,万户以下者称“长”。汉承秦制,只改郡守为太守。汉武帝时将全国划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魏、晋、南北朝时,地方政权基本上为州、郡、县三级。隋唐改为两级制,隋初只存州、县,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后来唐在边境地区置节度使。安史乱后,节度使割据一方,称“藩镇”。宋代削藩镇,因地而设置不同名称的州、府、军、监,都有属县。州县政务,由中央派京官带原衔出任。元代因辖境辽阔,除中央中书省直辖山东、山西、河北外,全国分几个大行政区来管理,下设道、路、府或州、县。明初改元代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称省),长官为布政使,省下设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府长官为知府,县为知县。明代派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清代地方官制与明相同,设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总督或巡抚为省级地方长官。道的长官称道员,俗称道台。府、县长官称知府、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