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赞美好行为,更应多鼓励一个已尽心尽力却表现平庸的孩子,来表达您对他的接纳和疼爱。请多肯定孩子的努力与进步,不论失败或成功,多鼓励他。
八、建立孩子的信心
信心是行动的原动力,信心十足的人积极乐观,容易成功。身为父母,要如何建立孩子的信心呢?
肯定:当孩子表现合宜行为时,给予肯定,如「你这样做是对的」,从被肯定中建立信心。
赞美:常给孩子真心的赞美和鼓励,让他有成就感。
面对挫折:教孩子如何在错误中检讨、改进、吸取经验,并告诉他失败了没关系,要有勇气再站起来。
成功的经验:由小事开始,赋予任务,让孩子从做家事、为人服务或学业进步中,获得完成任务的成就感。
九、不要拿您的孩子跟别人比较
每个孩子都有个别差异,不要拿他与另一个孩子比较,即使是兄弟姊妹也要避免。
请看看专家的分析:
(一)经常被比较为不如人的孩子常会表现:
丧失信心、退化或幻想、仇视或敌意、害怕被遗弃、攻击别人的缺点、为赢而不择手段等行为。
(二)经常被比较为比人强的孩子会表现:怕退步的焦虑、担心失去手足朋友的情谊、凡事求完美而造成压力、骄傲自大或不合群等行为。
因此积极的做法是:
(一)发现与肯定孩子的优点。
(二)鼓励孩子欣赏别人的优点,但不可藉别人的优点批评他。
(三)鼓励孩子自己跟自己比,有进步就可以了。
(四)让孩子体会父母真心爱他。
孩子都有优点和特有的能力,父母要多发现他的优点,鼓励他成长和学习,而非一味地与人比较,协助他走出亮丽的人生。
十、指正不当的行为
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会犯错,父母必须适时扮演指正者的角色,教他反省、改正,以建立正确行为。孩子有好行为时要给予赞美;相对地,不当行为则需实时指正。试着这么做:
实时指正:“阿雄,不可以抢弟弟的玩具。”
指导正确行为:“阿雄,你很想和弟弟玩是吗?拿出你的机器人模型,和他一起玩吧!”
注意公平性:指正是以行为的对错为准则,而非年龄。如:忽略了公平性,只是一味地要哥哥让弟弟,会让哥哥不服气,弟弟不讲理。
态度坚定:让孩子知道他的错误是得不到通融的,但要语气温和,不须像犯人一般地审问。
持续增强:留意孩子正确行为的持续性,并适时给予赞美和鼓励。
十一、从法律观点看父母的职责
父慈子孝是天经地义的事,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条文规范父母的权利义务。当父母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有失职情况时,不但会被剥夺亲权,严重的话,还要负刑事责任。
(一)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养责任
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之权利义务,未成年人系指未满二十岁之子女而言。
(二)亲权滥用的后果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父母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其最近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得纠正之,纠正无效时,得请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
儿童福利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疏于保护、照顾情节严重或有第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十六条行为者,儿童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 童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声请宣告停止其亲权或监护权,另行选定监护人。对于养父母,并得声请法院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剥夺或妨碍儿童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或非法移送儿童至国外就学,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儿童保护工作人人有责
孩子是父母心中永远的宝贝,政府重视儿童保护的重要性,于民国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儿童福利法。依据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
遗弃。
身心虐待。
利用儿童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利用残障或畸形儿童供人参观。
利用儿童行乞。
供应儿童观看、阅读、听闻或使用有碍身心之电影片、录像节目带、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设施。
剥夺或妨碍儿童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或非法移送儿童至国外就学。
强迫儿童婚嫁。
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或以儿童为担保之行为。
强迫、引诱、容留、容认或媒介儿童为猥亵行为或奸淫。
供应儿童毒药、毒品、麻醉药品、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利用儿童摄制猥亵或暴力之影片、图片。
带领或诱使儿童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其它对儿童或利用儿童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利用或对儿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儿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当父母或监护人有以上虐待儿童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检举的权利,希望您能成为孩子的守护神,共同为儿童保护工作尽一分心力。
(四)重视香烟、毒品泛滥的严重性,禁止子女接触
吸烟对人体的伤害是无庸置疑的,以呼吸系统为例,吸烟者容易罹患感冒,运动、活动时较易喘不过气,以后导致肺癌、肺气肿的机率自然较多。父母应以身作则,避免抽烟,以防止孩子受到二手烟害,并指导孩子不要吸烟。(可参考烟害防制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