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宣言-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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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宣言-第三部分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岐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的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第十四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岐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