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岐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选民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岐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第九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