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宣言-第一部分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岐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岐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岐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岐视;
(d)不采取任何岐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岐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岐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岐视的一切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岐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岐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