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八
关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应如何建置的问题,这里已经讲得够多了.由此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以及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有的作用......这个论题,在前面我们曾涉及.要是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职司,就不成其为城邦,要是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成其为城邦.另一规律是我们先前已说明过的,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大邦即应该较多;因此我们也须考虑到哪些职司可以合并,哪些就该分别存在.
在必不可少的诸职司中,第一种负责商市管理.这需要有一职官随时检查商务契约,维持市场秩序.为了互相供应各人生活所需,卖买成为一切城邦都不能缺少的事业;人类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是最便捷的方式,而自足自给正是人们由集合而共同组成一个政治体系的主要意旨.
次于第一而与之相关联的另一种必不可少的职司是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和街道.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以及其他类似的业务.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称为"城市监护";但是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由数人分任,分别担负一部分专责,比如一人维护城墙,另一个人管理公共水源,又一人专司港务.
次于第二而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缺的职司,所负的责任和前者相似,但所管的地区则为城外的郊区.这一职司的官员有时称为"乡区监护",有时又别称为"林区监护".
在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以外,还有第四种职司所管的业务是征收和保存公共财务收益;按规定分配于各个部门.这职司的官员称为"经征司"或"司库".
第五种职司办理民间契约及法庭判决的注册事务;一切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得在这里先行登记.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如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但是各部门之上仍然设有一人,或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称诚信注册司或注册主任,或者径称为注册司或其它相似的名称.
于是,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为各职司中既是必不可缺又是最为艰难的一种业务.这一职司专事执行已判决并已登记于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须替城邦追取应缴的罚金或债款,也须为城邦监守罪犯.由于这些事情深为受罚的人们所憎恶,这就成了可厌的差使;如无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差使,虽然勉为其难,他们也未必愿意像法律上所规定那样严厉地执行其任务.但是,每一城邦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人们为了求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如果老是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人们本无须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要是虽然有裁断而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也没有参加的必要.有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就不能全委托给单独一个机构的人员.各个法庭应各抽出若干人员共同担任执行一切判决的任务;编造欠缴公款名单而追索的事务也要按类似的方法办理.各个行政机构也应一律帮助执行业经依法裁断的惩罚.还有,对前任行政人员所课的惩罚尽可把执行的责任留给后任;如课罚和执行的时日都在同一行政人员的任期以内,那么各机构的课罚可以各由另一机构来执行......比如城市监护们应当执行市场监理们所定的惩罚,而城市监护们所定的惩罚则由另一些机构的人员来执行.如在执行惩罚时,能够减少所招致的憎恨,执行人员就可比较认真地办理.假使同一机构的人员既决定课罚,又执行这些惩罚,这个机构就会被受罚者加倍地憎恨;倘使一切惩罚都由某一组人专门执行,那这一组人就必然成为众人的怨府了.若干城邦对监守囚犯和执行惩罚也由两部分人员分担.比如,在雅典,典狱为"十一人"的专责.由此可知典狱确实应分立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而后也像为执行惩罚所采取的措施.正如执行惩罚,典狱也是每一城邦必不可缺的一种职司;然而这种业务,好人既力求回避,不肯担任,而坏人又不能假托......坏人需要有人监守,当然没法教他监守别人.这样,一邦的监狱如果不能委托给某一部分人员,要他们终身从事这种受人憎厌的差使,就应该由不同部分挨次派人担任,假如那些城邦曾对及龄公民们实施训练和编组,那就可以从这些青年中抽取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各机构抽取而合组为监狱管理的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