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0条 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窃盗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第2281条 在本章公布前开始时效的进行时,适用以前法律的规定.时效虽在本章公布前开始并依以前法律尚须经过三十年以上者,本章公布后只须经过三十年期间,即为时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