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9-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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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9-合伙

    第1858条 如约定执行业务的合伙人中之一人非得他人的协助不得执行者,其执行业务的任何人在无新约定时,未取得他人的协助即不得单独执行业务,即使他人实际上不可能参加执行业务时,亦同.

    第1859条 关于执行业务的方法如无特别约定时,依下列各款的规定:
    一.合伙人被认为其彼此互相授与执行业务的权力.各合伙人的行为,即使有关其他合伙人的出资而未取得后者的同意,亦属有效;但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中之一人在该合伙人所为的行为尚未结束前,有声明异议的权利;
    二.各合伙人得为其个人使用属于合伙的物件,但以其使用目的符合于经常使用的方式,且其使用不抵触合伙的利益或其使用并不妨碍其他合伙人使用的权利者为限;
    三.各全伙人为保全合伙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其他合伙人有请其共同负担之权;
    四.合伙人中的一人,非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处分变更属于合伙财产的不动产,即使此种变更对于合伙有利时,亦同.

    第1860条 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得出卖或设定负担,即使动产亦同.

    第1861条 各合伙人就自己的股份,得不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以第三人为其自己的合伙人:但合伙人如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为合伙的合伙人,即使该合伙人为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时亦同.

    第二目 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1862条 在商业合伙以外的合伙,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且合伙人中之一人非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时,不得使其他合伙人负担债务.

    第1863条 各合伙人对于与合伙缔结契约的债权人,应按照〔合伙数〕各负担相等数额或相等部分的债务,即使合伙人中的一人在合伙中的股份较小者亦同;但在契约上如约定依股份的比率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时,不在此限.

    第1864条 为合伙的计算订定债务的契约,仅拘束订约当事人而不拘束其他合伙人;但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时或该事件有利于合伙时,不在此限.

    第四节 合伙解散的方法

    第1865条 合伙因下列情形而解散:
    一.合伙契约规定存续期限届满者;
    二.特定物的消灭或合伙目的事业已成就者;
    三.合伙人中之一人自然死亡者;
    四.合伙人中之一人受民事死亡.禁治产或非商人破产的宣告者;
    五.合伙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表示退伙者.

    第1866条 定有存续期限的合伙于期满后展延存续期限时,仅得依具有原合伙契约同一方式的书面证明之.

    第1867条 合伙人中之一人预约以物的所有权为合伙出资,该物在交付前丧失时,对于全体合伙人应解散合伙.
    合伙人中之一人仅以物的收益权为出资而保留其所有权者,如该物丧失时,亦应解散合伙.  但物的所有权已移转于合伙后而丧失时,不得解散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