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4-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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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4-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前述的责任,如父.母.学校教师或工艺师证明其不能防止发生损害的行为者,免除之.
  第1385条 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使用动物的期间,对动物所致的损害,不问是否系动物在管束之时或在迷失及逃逸之时所发生,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6条 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