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第888条 对于目的在结束共同继承人间共有状态的一切行为,即使用买卖.交换.和解或任何其他行为的名称,均得诉请取消.
但分割行为或有分割作用的行为完成后,因该行为发生实际争执,即使并未发生诉讼而成立的和解,不得再行诉请取消.
第889条 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从其他共同继承人全体或一人,买受继承的权利,由自己负担风险,且无任何诈欺情形时,对于此种买卖行为,不得行使取消诉权.
第890条 为确定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按分割时的价值评定遗产的价额.
第891条 取消之诉的被告,或以款项或以现物,提供并交付原告作为分配份的补充后,即得停止取消之诉的进行阻止新的分割.
第892条 共同继承人出让其分配份的一部或全部时,如其出让在发现诈欺或停止胁迫以后,即不得基于诈欺或胁迫诉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