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条 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712条 所有权亦因添附或混合以及时效而取得.
第713条 无主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714条 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件,其使用权属于大众.警察法规规定此等物件使用的方式.
第715条 渔猎的特许亦由特别法规定之.
第716条 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发现于他人土地内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
第717条 对于海上飘浮物及飘浮至岸上之物,不问其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及对于生长在海涂的树木和草类的权利均由特别法规定之.
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