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11-成年_禁治产及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509条 禁治产人关于其身体及财产,视同未成年人: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于禁治产的监护.
第510条 禁治产人的收入应主要用于缓和其生活上的痛苦并加速其痊愈.
按照禁治产人疾病的性质及其资力,亲属会议得决定禁治产人留居家中疗养或送精神病院.医院治疗.
第511条 禁治产人的子女结婚时,嫁资.应继分的预付及其他夫妻财产契约的问题,由亲属会议决议,经第一审法院根据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认许后实行之.
第512条 禁治产宣告,因其原因终了而终止:但禁治产宣告的取消应遵守关于禁治产宣告所规定的方式;且仅于判决取消禁治产宣告后,禁治产人始得行其权利.
第三节 裁判上的辅助人
第513条 浪费人如无法院为其任命的辅助人的协助,得被禁止为诉讼.和解.借款.受领动产原本并付受领凭证.让与和就其财产订定抵押的行为.
第514条 请求禁止浪费人在无辅助人协助下为法律行为,由有权请求宣告禁治产之人为之;其请求依与请求宣告禁治产同一的方法审理并判决之.
第515条 任何关于宣告禁治产或任命辅助人的判决,不问为第一审或第二审,非经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不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