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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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2章-论投票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使它在这里也不存在,那么无论你赞成哪一边,都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前面在说明人们在公共讨论中是怎样以个别的意志代替公意时,我已经充分指出了预防这种流弊的可行方法;后面我还要再加以论述.至于可以宣告这种意志的投票比例数,我也已经给出了测定它所应根据的各项原则.一票之差可以破坏双方相等,一票反对也可以破坏全体一致.但是介与全体一致与双方相等之间的,却还有许多种数字不等的分配,然而对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可以按照政治体的情况与需要来确定这个数字.
    有两条普遍的准则可供我们规定这一比率:首先,讨论愈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其次,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之差也就愈是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需有一票的多数就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于法律,而后一条则好像更切合于时务.但无论怎样,都必须依赖两者的结合才能确定我们可以宣布其为多数的最好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