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15章-论议员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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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15章-论议员或代表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那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叫他们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担心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
    但是,为了说明保民官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一样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可是在行政权力上,人民则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乎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由此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能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因此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在希腊,只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去做;他们经常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中,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但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求,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的,你们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们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却远不如害怕贫困.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吗?或许是的.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完全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为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做奴隶,公民便不能彻底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即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是根本没有奴隶的,可是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经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多于人道.
    所有这些,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然要有代表以及为何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不管怎样,一旦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十分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可是,如果城邦是非常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下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才能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