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02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去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懈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讨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并非它的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罢了.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能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从而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