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07章-论立法者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好象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看不见的权威.
这里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智者们如想用自己的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难以翻译成通俗语言的.极概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每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总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的好处.为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规范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而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运用强力,也不能运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一种不以暴力却能约束人.不以论证却能说服人的权威了.
这就是在任何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上天的干涉,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由了,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同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因为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利的羁轭.
这种超乎凡人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者之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那些为人类的深谋远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但是并非人人都可以代神明说话,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只有立法者的伟大的灵魂,才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人人都可以刻石立碑,或者贿买神谕,或者假托通灵,或专门训练一只小鸟向人耳边口吐神言,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专门搞这一套的人,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但是他却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而他那种荒唐的行为很快地也就会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虚假的威望只会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影响,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太法律,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的法律,迄今还在显示着制定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大;而且当傲慢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侥幸的骗子时,真正的政治学家却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导着持久的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
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就得出跟华伯登一样的结论说,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是必须说,在各个国家的起源时,是以宗教作为政治工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