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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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02


    11.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一种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同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另一种是只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的要求赔偿的权利......产生这样同一种情况,即法官基于自已作为法官而享有的公众的惩罚权利,往往能够在公众福利要求不执行法律的场合,根据他自己的职权免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却不能使受到损害的任何个人放弃应得的损害赔偿.受害人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赔偿,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种权利.受害人基于自卫的权利,拥有将罪犯的物品或劳役取为己有的权力,正如基于保卫全人类并为此作出一切合理行动的权利,人人拥有惩罚罪行并且防止罪行的再度发生的权力一样.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权力,从而以杀一儆百来制止他人造成同样无法补偿的损害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再受罪犯的侵犯,这个罪犯既已绝灭理性......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暴力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消灭,当作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来加以毁灭."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这一重要的自然法就是以上述的情况为根据的.该隐深信无疑,人人享有毁灭这种罪犯的权利,所以杀死兄弟之后他喊道,"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这是早就那样明白地镂铭人心的.
    12.同理,在自然状态中,一个人可以处罚违反自然法较轻的情况.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处以死刑?我的回答是,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应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从而使他悔悟,并且儆戒别人不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发生的罪行,也可以在同一个国家中,如同在自然状态中,同样地和同等程度地受到惩罚.尽管我不准备具体论及自然法的细节或者它的惩罚标准,但是可以肯定,确有这种法的存在,而且对于每一个有理性的人和自然法的研究者来说,它像各国的明文法一样可以理解和浅显,甚至可能还要浅显一些,正像比起人们追求用文字表达的矛盾的和隐藏的利益时所作的幻想和错综复杂的机谋来,合理的议论会更易为人所了解.大部分国家的国内法确是这样,这些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作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13.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认定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人们充当关于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但在另一侧面,心地不善.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我承认,公民政府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的情况而设置的公民政府是正当的.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在这方面的不利之处确实很大,因为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那样地有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但是,提出异议只要人们记住,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只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治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不享有过问或控制任何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权利,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无条件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并不比自然状态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应对其余的人类负责.
    14.往往有人当作一个重大的反对论点而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现在哪里有或曾经有过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的人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只要这样来回答就够了: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者将来,世界上是都不会没有一些人处在那种状态中的.我指的是独立社会的一切统治者,无论他们是否同别人联合.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着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才进而保证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能起这一作用;人类可以相互订立其他协议和合约,而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在荒芜不毛的岛上,如同加西拉梭在他的秘鲁历史中所提到的,或是一个瑞士人和一个印第安人在美洲森林中所订立的交换协议和契约,对于他们无疑是有约束力的,尽管他们彼此之间完全处在自然状态中.因为诚实和守信是属于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的品质.
    15.对于那些并不认为人类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我首先要引用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节中所说的话:"上述的法则"......即自然法......"对于人类来说,甚至以若干个人的面目出现时,也是有绝对约束力的,尽管他们从无任何固定的组织,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假定既然我们不能单独地由自己充分供应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于人的尊严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资,从而为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所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创造条件,我们自然地想要去和他人群居并且共同生活,这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原因."我还进一步断言,所有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就是这样.我相信这篇论文的以后部分会把这点说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