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05
33.开垦任何一块土地并进而把它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会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就有所减少.这是因为,一个人只要留下足供别人利用的土地,就如同毫无所取一样.谁都不会因为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己经受到损害,因为他仍旧拥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他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是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34.诚然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但是,既然他已经将它给予人类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从它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整个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那些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而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有同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时,他才无需抱怨,也不应该干预别人业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很明显,他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却并无权利这样做;他并不想要上帝给予他和其他人在上面从事劳作的土地,而除了已被占有的以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而且比他知道如何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
35.不错,在英国以及其他受其统治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没有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可以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因为,这是契约.即国家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某些人是公有的,却并非对全人类都是这样;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共有的财产.而且,这样圈用后所保留下来的土地,对于其余的共有人来说不会同当初所有土地情况一样,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至于人们开始和最早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那时人们所受制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也迫使他不得不从事劳动.那是他的财产,人们不可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他的财产非法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是同占有土地结合在一起的.前者给予后者以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从而给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生活的条件既然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就必然产生导致私人占有.
36.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任何人的劳动都无法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都划归私用;他的享用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去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在世界的初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离群即无法生活局面的危险,超过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而感受的不便,在这个时候,这一幅度确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不致损害别人.世界现在似乎有人满之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可被采用而不致损及任何人.试设想一个人或一个家族在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的空旷地方进行全新的种植,我们将会看到他在我们所定的限度内划归自己私用的土地并不会很大,甚至在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余的人类,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者认为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受到损害,即使人类现今已分布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无限超过了最初的微小数目.加之,如果没有劳动,土地的多寡就只有很小的价值.我曾听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无其他权利,也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而不受他人干涉.但是,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他的好处,这是因为他在从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大大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但是不管怎样,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而我则可以肯定地说,假如不是由于货币的诞生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则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加快利用,会仍然在世界上有效的,而不使任何人感受到困难,因为世界上尚有足够的土地供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所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更充分地加以论证和说明.
37.这是可以肯定的,最初,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便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即使,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败坏的黄色金属值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有权将他自己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划归为自己私用,但是这肯定不会是很多的,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花费同样勤劳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进一步补充说,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会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能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将比一英亩同样肥沃而共有人任其荒芜不治的土地(说得特别保守些)要多收获十倍.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将会从十英亩土地上所能得到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所得到的更要丰富,真可以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土地:因为是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了相等于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生产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然而事实上是更接近于一百比一.我试问,在听其自然并从未加以任何开垦.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对于贫穷困苦的居民所能提供的生活所需能否和得文郡的同样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出产同样多产品呢?
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尽可能多采集野生果实,尽多杀死.捕捉或驯养野兽,而且以劳动对这些自然的天然产品花费力量来加以改变大自然使它们所具有的状态,谁就因此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在他未能消费以前如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那么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一定的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了.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有权拥有权利.
38.同样的限度也适用于土地的占有.凡是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加以利用,那是他的特有权利;凡是被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都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所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败坏,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仍被人们看作是荒废的,可以为任何其他人所占有.所以在最初的时候,该人可以取得尽他所能耕种的土地,作为他的土地,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给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够他们两人使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扩大了他们的牲畜,他们的占有随着需求而增大.但是在他们尚未联合起来.共同定居以及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仅仅属于公有,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后来,基于同意,他们就规定了.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以他们自己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人们的财产权.所以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概是那时居民最多的所在,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这是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而亚伯兰仅是在他作为一个异乡人的地方游牧的.显而易见,在那里,至少大部分土地都是公有的,居民们并不加以重视,也不会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提出财产权.但是当同一个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牧放.饲养他们的羊群时,他们就基于同意,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纪,第十三章,第五节),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对他们最合适的地方去.以扫也是以同样的理由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珥山去创立属于他自己的家业(《旧约》创世纪,第三十六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