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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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08


    121.但是,既然政府仅仅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而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在他事实上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以前)居住在这块土地上和享用它的时候,才及于他本人,那么任何人因为这种享用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就和这种享用共始终.因此,当只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与.出售或其他方法出脱上述土地时,就可以随意去加入其他任何国家或其他协议,在"空的地方",在他们可以找到的空旷和还没有被占有的世界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至于凡是以明确的愿意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不得不成为.并且始终不可变更地成为它的臣民,永远不能再回到自然自由中去的,除非他所属的政府遭受任何灾难而开始解体,或某些公共行为让他不能再继续成为国家的一个成员.
    122.然而,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及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重.不过,这并不使他成为那个社会的一个成员.那个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虽然当他继续在那里的时候,他必须遵守法律和服从那里的政府,正像一个人为了方便而暂时寄居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使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因此我们发现,那些终身在另一个政府之下生活并享受它的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他们甚至在良心上不得不像任何公民一样服从它的管理,却并不因此成为该国的臣民或成员.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外,的确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能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我所认为的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