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149.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且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当中,虽然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只能有一个,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可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那么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是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所以,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证自己不受任何团体约束.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的.因为任何人或人们的社会并无权力把对自己的保护或与此相应的保护手段交给另外一个人,听凭他的绝对意志和专断统辖权的支配.当任何人想要使他们处于这种奴役状态时,他们总是有权来保卫他们没有权力放弃的东西,并驱除那些侵犯这个根本的.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自卫法的人们,而他们是为了自卫才加入社会的.因此可以这样说,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150.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并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且它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中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151.在有些国家之中,立法机关并不是常设的,单独一个人享有执行权,他也参与立法.在这种场合,广义上说,他也可被称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这并不是因为他本身掌握一切最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是因为他握有最高的执行权,所有下级官吏都从他那里得到各别的或至少其最大部分的从属性权力;并且在他上面既无立法机关,就没有不得他的同意而制定的法律,并且不可能期望他同意受制于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他是至高无上,是十分恰当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宣誓效忠虽然是向他作出的,却不是对他作为最高的立法者,而是对他作为同别人以联合权力所制定的法律的最高的执行者而作出的.对于效忠,它只是服从法律,假如他自己违犯法律,要人服从的权利他就没有了,并且他之所以能够要求别人服从,不外因为他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所以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因此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可是,这和代表他并不担任,离开公共意志而凭他私人意志行动时,他便使自己的地位,只成为一个有权要人服从的没有权力.没有意志的单个人,因为社会成员除服从社会的公共意志而外,并无其他服从的义务.
152.假如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于任何其它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因此,免于隶属别人的不是最高的执行权,而只有当最高执行权属于参与立法权的人的场合才是这样.他既参与立法,则除他所参加和同意的立法机关之外,他并不从属于其他更高的立法机关和对之负责.因此,只有他自己认为适当时才从属于人,但是这种场合可以断定是非常少的.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不可能一一细述的.有关这方面,我们只就本文所需要的加以指出,即它们除了基于明文特许和委任而获得的权威之外,没有别的权威,并且它们都对国家中的其他某种权力负责.
153.立法机关不必要经常设立,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但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以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对外权的情况也同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而立法权,正像前述,在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是最高的权力.在这场合中,立法机关还应当包含几个人(因为,如果它是单独一个人,它就不得不经常存在,因此它作为最高权力,自然就同时拥有立法权和最高执行权),他们可以根据他们原来的组织法所规定的或者在他们休会时所指定的时间,或当两者都未指定任何时间或并未规定其他方法召集他们时,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集会和行使他们的立法权.因为,既然人民授予他们最高的权力,经常由他们掌握这些权力,他们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内行使这一权力,除非他们根据原来的组织法,只能在一定期间行使权力,或者根据他们最高权力的一种行为,已经决定休会到某一个时候,而当这一时间到来时,他们有再行集会和行使职权的权利.
154.如果立法机关或者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仍然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与立法机关,那么,这种选举权也必须由人民在指定时间或者当他们被召集参加选举立法机关时行使.在后一场合,召集立法机关的权力常常属于执行机关,在时间上受两项之一的限制:或者是原来的组织法规定立法机关每隔一定期间集会和行使职权,这样的话,执行权只是从行政上发出指令,要求按照正当形式进行选举和集会;或者是根据情况或公众的要求需要修改旧法律或制定新法律,或有必要消除或防止加于人民或威胁人民的任何障碍的时候,由执行权审慎决定并通过举行新的选举来召集他们.
155.这样的问题也有人提出: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假如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该怎么办呢?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加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重新行使它的权力.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是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假如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致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非常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之下,对于纠正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此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