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18
207.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而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因为,当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济,通过诉诸法律而使他的损害得到赔偿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强力的理由,强力只应该在一个人受到阻碍无法诉诸法律时才被运用.只有那种诉诸法律成为不可能的强力,才可以被认为是含有敌意的强力.也只是这种强力才使一个运用它的人进入战争状态,才使对他的反抗成为合法.一个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图抢劫我的钱包的人,当时说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钱还不到十二个便士,可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杀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镑交给另一个人,在我下车时让他帮我拿着,但及至我再度上车时,他拒绝把钱给我,反而在我要想要回时拔出剑来用强力保卫他占有的钱.这个人实际对我造成的损害可能比前者意图对我造成的损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对我造成任何损害以前就把他杀了),而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杀死,而不能合法地对后者加以任何伤害.其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前者运用强力威胁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时间诉诸法律来加以保障.法律不能起死回生.可一旦生命结束,就来不及再诉诸法律了.这种损失是无可补偿的,为防止这种损失,自然法便给我用权利来消灭那个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并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人.可是,在第二个场合,我的生命并不处于危险境地,我可以有诉诸法律的便利,并可通过这个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镑.
208.第四,可如果官长通过他所获得的权力对不法行为加以坚持,并使用同一权力阻挠人们根据法律取得应有的救济,那么,虽然对这种明显的暴虐行为行使反抗的权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轻易地扰乱政府.因为,假设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纵然他们有权进行自卫和用强力收回他们被非法强力所夺取的东西,但这样他的权利不会很容易地使他们冒险作必死的斗争.并且,如果广大人民并不以为事情与他们有关,一个或少数被压迫者就不可能动摇政府,正像一个狂暴的疯子或一个急躁的心怀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个稳固的国家一样,人民都不会随意跟着二者行动的.
209.但是,假如这种非法行为已使人民的大多数受到损害,或者,只是少数人受到危害和压迫,可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中,先例和后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胁,他们衷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他们的产业.权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该怎样来阻止他们去反抗那个让他们受害的非法强力了.我认为,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他们的人民所疑惧的地步时,不管什么政府都会遭到这种麻烦.会使他们陷入最危险状态,他们处在这种状态是不足怜惜的,因为这是很容易避免的.假如一个统治者真正想为他的人民谋福利,想要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而竟不使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像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儿女们看到他对他们的慈爱和照顾一样.
210.可是,假如大家都觉察到口是心非,权术被用来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权(这是授予君主的处理某些事情的一种专断权力,是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祸害人民的)被用于违反原来所规定的目的;要是人民发现大官和小吏是为了适合于这样一些目的而选任的,而且按照他们究竟是促成或反对这些目的的情况来决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专断权力已被几次试验运用,宗教方面私下对此表示同意(虽公开地加以反对),准备随时加以推行,并对实施专断权力的人尽量给予支持;而当这些尝试行不通时,他们依旧加以认可并对它们更加醉心:假如一连串的行动指明政府人员都有这种倾向,怎能不让人深信事情将演变到什么地步呢?他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不寻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船中的别人都载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只要他操舵前进,虽然因逆风.船漏及船员和粮食的缺乏暂时被迫改道,可是一旦风向.天气以及其他情况许可时又立即坚决转回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