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从流浪汉到开国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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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从流浪汉到开国皇帝

  在调整和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同时,宋太祖对君臣关系也进行了调整。在他看来,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唐五代以来“君弱臣强”的问题,因而应该进一步削弱文武百官的权力,使由地方集中到朝廷的权力最后完全集中到自己手中,“总揽威柄”,“独制天下”。

  宰相是封建社会的“百官之领袖”,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宋太祖即位后,宰相奏事仍沿旧制。有一天早朝,他突然对宰相王溥、范质说:“我眼睛有些昏花,把你们的奏疏送上前来。”在范、王二相离座递疏时,宫廷侍卫乘机将他们的座位搬走。自此以后,宰相在皇帝面前毕恭毕敬地站着奏事成为定制,宰相的地位大大下降了。另外,他还经常设宰相不止一人,在宰相之下还设参知政事若干人,另外又设置枢密使,以分享宰相的军政大权;设置三司使,以分享宰相的财政大权。

  与削弱相权同步进行的,则是在百官中推荐“官、职分离,互相牵制”的任官政策。宋代官制中,“官”是品级,只有据此受俸禄的作用;“职”是殿阁、馆阁学士一类的荣誉称号,亦没有实际权利;只有由皇帝或书省“差遣”的临时职务才是实职,即执行实际权力的职务。这种职、权分离,名、实混淆的任官体制,使任何官员都无法集中权力、荣誉、威望于一身,权大者并不一定职高,望重者并不一定位显。这样也就很难形成对皇权的威胁了。

  皇帝临时“差遣”的实职,也是依照“分权而相互牵制”的原则进行安排的。如宋代有固定的尚书省兵部,但兵部尚书只是虚职,并无实际兵权,只是被差遣为枢密使才有相当于兵部尚书的实权。不过枢密使也只是有奉旨调兵之权而无领兵之权,领兵之权归“三衙”长官。同理,“三衙”的高级将领虽然名为禁军的最高统帅,却也只有领兵之权而无发兵之权。

  宋朝建立前的半个世纪里,中原如走马灯似地换了五个朝代。天下大乱,谁有了刀枪,谁便可称霸一方,甚至当皇帝。无论是当地方官,还是当武官,几乎都张开贪婪巨口,搜刮民财。贪官污吏对贪污敛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形成了一种极坏的社会风气。

  宋太祖深深认识到,如果听任贪污敛财在新王朝肆无忌惮,到手的政权就会得而复失。因此,宋王朝开国初期比较重视倡廉惩贪。

  《宋史本纪》载,太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清朝历史学家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有“宋初严惩戛吏”一节,专论太祖惩贪。据统计,宋太祖在位17年,对28个贪官处了死刑,还将一些问题不严重的贪官贬官飚职。所处死刑者,有县令、通判、郎中、将军、监察御史、拦遗、太子中舍、太子洗马(均为皇太子府高级管理官员)、内班(皇宫管理官员)等等。

  开国初,宋太祖曾立官吏晋升制度:文臣五年、武臣七年晋升一级,到期能否晋升,主要看任期内有无贪赃问题。如果有问题,但还不太严重,文臣则要七年,武臣则要十年才能晋升,对这种官员的晋升还必须上奏皇帝批准。

  建隆三年(962)八月规定:贪官的奴婢、邻居、亲戚主动揭发,给以奖励。干德五年(967)正月,节度使王全斌虽然在平定后蜀时立了大功,但因“黩货杀降”而被公开批评降职。

  三月,县令源铣,县主簿郭彻二人,以贪污罪判死刑。借这一案件,宋太祖向全国下诏,警诫全国各级官员。六月又下诏,严令各级官吏不得接受贿赂,滥用权力,。

  对贪官严惩是必要的,却是消极的。宋太祖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祖在一份诏书中说:“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员而益俸。”宋太祖这个账算得精明。因此,宋王朝开国之初实行的是一条精简官员编制、合并州县、提高官吏待遇的政策。宋朝的“冗官”之弊并非开国时造成的,而是第三个皇帝(真宗)以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