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职的父母必读
(一)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养责任
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之权利义务,未成年人系指未满二十岁之子女而言。
(二)亲权滥用的后果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父母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其最近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得纠正之,纠正无效时,得请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
儿童福利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疏于保护、照顾情节严重或有第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十六条行为者,儿童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声请宣告停止其亲权或监护权,另行选定监护人。对于养父母,并得声请法院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剥夺或妨碍儿童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或非法移送儿童至国外就学,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三)儿童保护工作人人有责
孩子是父母心中永远的宝贝,政府重视儿童保护的重要性,于民国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儿童福利法。依据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儿童不得有下列行为:
遗弃。
身心虐待。
利用儿童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利用残障或畸形儿童供人参观。
利用儿童行乞。
供应儿童观看、阅读、听闻或使用有碍身心之电影片、录像节目带、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设施。
剥夺或妨碍儿童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或非法移送儿童至国外就学。
强迫儿童婚嫁。
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或以儿童为担保之行为。
强迫、引诱、容留、容认或媒介儿童为猥亵行为或奸淫。
供应儿童毒药、毒品、麻醉药品、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利用儿童摄制猥亵或暴力之影片、图片。
带领或诱使儿童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其它对儿童或利用儿童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利用或对儿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儿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当父母或监护人有以上虐待儿童行为时,任何人都有检举的权利,希望您能成为孩子的守护神,共同为儿童保护工作尽一分心力。
(四)重视香烟、毒品泛滥的严重性,禁止子女接触
吸烟对人体的伤害是无庸置疑的,以呼吸系统为例,吸烟者容易罹患感冒,运动、活动时较易喘不过气,以后导致肺癌、肺气肿的机率自然较多。父母应以身作则,避免抽烟,以防止孩子受到二手烟害,并指导孩子不要吸烟。(可参考烟害防制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十二、父母易犯的几个错误
下面是父母教养子女时易犯的几个错误,为人父母者,不能不知:
用刻薄羞辱的话语责骂孩子。例:“你总是如此”“你简直没救了!”
忽略行为背后的原因,而强迫孩子答应下次不敢了。
对孩子唠叨不休,只管说教,不听孩子的心声。
订定不适合孩子能力的规范。
在孩子面前争吵、打架。
在孩子面前说脏话及说别人坏话。
缺乏耐心,只重结果忽视过程。
答应孩子的事不能实现。
教孩子不可做,自己却带头做。举例:抽烟、喝酒、赌博、吸毒、吃槟榔、生活懒散、家居杂乱、沉迷电玩电视。
要孩子做,自己却不做。举例:看书、运动、早睡早起。
十三、孩子犯错时,父母可以惩罚吗?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难免有偏差行为,如不适时予以一定的惩罚,难达管教的目的,所以法律承认父母有惩戒权。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惩戒系对于子女施以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促其改过迁善。至于惩戒的程度,则不能逾越必要的范围。过度的惩戒,如以残忍苛酷的手段惩戒子女,造成子女身体伤害、危害生命、产生恐惧时,则为亲权的滥用,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可向法院声请宣告停止亲权,且可能构成伤害罪(刑法第277条)、不法拘禁罪(刑法第302条)、强暴胁迫罪(刑法第304条)、恐吓罪(305条),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