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王法典-02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 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他人〕不得向法院申诉请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 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 服役宫廷之阉人〔?〕的〔养〕子,神妓之〔养〕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 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 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但未将其视同自己之子女,则此受养育者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至其成家生子之后,欲将此养子逐出,则此子不应空手离去;抚养彼之父应就其财产中给他以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而后他可以离去;但养父可不以田园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条 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
第一九三条 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条 倘自由民以其婴儿交与乳母,而此婴儿死于乳母之手,乳母并不告知其父母而易之以他人之小孩,则她应受检举,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应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条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损毁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实价之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