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公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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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神-公则-(1)


    我想我这番话已经答复了反对方面的第二条理由了,因为他们的第二条理由也是建筑在物质的实体是可分的,是为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上的.并且即使我的这些见解不能成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物质不配有神性,因为(据命题十四)除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存在可以使得神性成为被动.所以我说,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如我即将指出那样).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可以说神受他物的支配,并且即使有广延的实体被设想可分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关于这一点现在讲得已经够了.
    命题十六 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
    证明 谁都可以明了这个命题,只要他注意到:从任何一物的界说里,理智都可以推出那物的许多特质,而这些特质其实是从那物的界说(亦即,从那物的本质)必然推出的,而且一物的界说能表示出它的实在性愈多,亦即那被界说的事物的本质所包含的实在性愈多,则理智所能推出该物的特质必也愈多.但神性既具有绝对无限多的属性(据界说六),而其每一属性又各表示其自类无限的本质,所以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亦即,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此证.
    绎理一 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 lfficiente).
    绎理二 由此又推出,第二:神是凭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凭借偶然性的原因.
    绎理三 由此又推出,第三,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原因(causa pri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