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六
议事.行政和审判三机能中,现在尚待考虑的就是最后一件事了.有关法庭的诸问题,我们也当应用研究行政机构时所选用的办法一一给以论述.这里发生变异的三项为(一)法庭的成员.(二)所受理的案件和(三)司法人员的任用手续.第一项问题为组织法庭的法官从全体公民还是从部分公民中遴选.第二项问题是从所处理案件为别,法庭有多少种类.第三项问题为任用司法人员应凭选举还是应凭拈阄.
让我们先确定法庭的种类.它们共有八种.其一是审查执政人员的措施和账目的法庭;其二,听断违犯城邦公共利益的普通案件;其三,专司违犯宪法案件;其四,处理对于民事和刑事的争执,包括由行政人员或由私人控诉的讼案;其五,至于私人间契约的纠纷,这类纠纷很多,是常发生的;其六,杀人案件;其七,外侨案件.杀人案件有几类区别,各种案件可能在同一法庭审判,也可以组织不同的法庭,分别审判不同性质的杀人案.区别为(1)预谋杀人;(2)并非故意的过失杀人;(3)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就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审判最后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里托法庭"为例,这样性质的案件虽然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类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民间的讼案.之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来听断.
对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另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常会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我们可以构成下述这些方案.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是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一些则凭拈阄产生.或者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案件,而仅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若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类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者(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一律采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成这些法庭.如上所述,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有些法庭的成员则由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应用选举,或拈阄,或两者兼用.
章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第一类,从全体公民里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里选拔法庭成员审断所有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