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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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但是我们须先阐明若干问题,然后才能有所论定.要知道一个官员能兼管多少职司,首先须确切明白这一国内究竟要哪几种职司,以及哪几种职司虽非绝对必要,却也应予以设置.第二,我们还应注意到,哪些事情就在各处就地设置职官,哪些事情则应由一个集中的职司管辖全境.譬如维持秩序就是一例:这里可以发生这样的问题:应不应在这一市集设置一个市场管理员,在另一市集则另任一人,或全境各处市集完全由一人来维持秩序.第三,我们又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职司的配置应该以所司业务为依据,或以所管理的人们的类别为依据;例如以维持秩序来说,凡有关秩序的事项完全须由一个职司来维持,还是对于儿童或妇女各个类别的人们配置分别的管理人员.第四,我们还须考虑到政体的区别.这里的问题是:在一切政体当中,行政制度悉属相同,还是各别的政体就须设置各别的行政机构.不论它是平民.寡头.贵族或君主政体,其行政机构悉属相同,所异者只在其人员的来历不同,如贵族政体的行政人员出于文化人士,寡头政体的出于财富阶级,平民政体的出于自由人,各由不同或不相类似的阶级中选拔的公民来担任,还是跟着政体的差异,行政机构同行政人员一样,也得全都有所不同,还是在某些方面可适用同样的机构而在另些方面必须有所变更.如,对于某些政体,某一行政机构应该有强大的权力;至于另些政体,则应该削弱其权力.
    有些行政机构确实只是某一类的政体所独有,例如议事预审会就可举为一例.这类机构不适合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应采取议事会那种平民性的组织.假若使公民议员时常集会,他们将荒废本业,因此由某一机构预先审查议案,确属有利于群众.但是这种预审团体要是只限于少数人参加,它就成为寡头操纵的组织;议事预审会总是人数较少的,因此它总是寡头性质的.在具有议事会及议事预审会两种组织的城邦中,议事会是民主性质的,而议事预审会就用以节制平民势力,但是,在采取极端型式的平民政体中,公民大会包揽了邦内一切政事,甚至连议事会也等于虚设.出席公民大会可以领取高额津贴的城邦就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人们这样就不必照顾家务,尽可随时集会,裁决一切政事.监护妇女和儿童的职官以及其它类似的监护官员,至于贵族政体,比对于平民政体较为适宜,平民的妻子的行为是不可能予以管理的;对于这类寡头政体,职司也不会发挥作用,那里的统治阶级的妻子习惯于奢纵的生活,又是不受教导的.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很多了.我们现在要对于行政人员的任用进行详尽的研究.这里,造成任用方式上种种差别的,可以列举三类因素,(一)负责选任的人员,(二)受任的人员,(三)任用的手续.这三项因素各可有三种变异.(一)负责选任的人们可以是(A)全体公民或(B)只是部分公民.(二)能够被选任的人可以是(1)全体公民或(2)只是部分公民......而至于该是哪一个部分则由财产资格.或出身.或才能.或其它某种资格来决定.比如在梅加拉,就只有从放逐中归国.曾经同平民派斗争的流亡人士可以被选任为执政.(三)任用的手续(α)可以出于选举,或(β)出于拈阄.此外,上述各项的两个途径都可以两合而成为第三个途径,所以,在(一)项,可是(C),一邦中某些机构的行政人员由全体公民进行选任而另一些机构则由部分公民来选任;在(二)项,可是(3),一邦中对某些行政人员,全体公民都能被选,而另一些官员则只有某一部分的公民可以被选;在(三)项,可是,(γ)一邦中某些官员由选举法产生,另一些则由拈阄法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