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种方式中各取其一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对于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法庭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利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一并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式.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亦即著名人物混合在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平民人数如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部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用抽签方法去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
为了寡头政体着想,可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以享有议事权利,但是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制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与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者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担任着议事机能.假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惯用的方法:使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对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经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自己去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