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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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安排议事机能的上述这些途径都是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第二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也有若干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必须要具备相当而不高的财产资格,因此,可以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就够多了;这里还规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凡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他们都不能要求变革.凡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权利本来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这里,如果数额订得较低,也就有共和政体的趋向.实现这种安排的第二个途径是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凡具有某一财产资格的人还不能够一律参加;但这儿也像上面一种方式那样,仍规定所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恪守成法.这一途径就偏向于寡头性质了.另一途径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们要由他们互选补缺,或者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可以超越法律.议事机能出于这样的安排,就必然成为寡头性质的政体.
    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议其它事项,〔则其它事项理应留待全体公民来审议〕.例如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员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但另外各项政事就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都由选举产生.具有这种安排的政体是种贵族政体.另一途径是某些事项交给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就交给由拈阄产生的人员审议......拈阄可分为两法,全体参加拈阄,或者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阄.另一途径是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这类途径的安排,一部分倾向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另外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方式.

    章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种方式中各取其一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对于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法庭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利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一并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式.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亦即著名人物混合在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平民人数如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部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用抽签方法去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
    为了寡头政体着想,可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以享有议事权利,但是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制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与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者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担任着议事机能.假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惯用的方法:使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对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经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自己去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