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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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章十三
    在政体上,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的共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可分别应用在(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1)关于公民大会,都许全体公民参加;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于富户缺席所罚特重.(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言谢绝任命,但穷人就可以辞不就任.(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是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应从重,穷人应从轻......嘉隆达斯律就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凡是要出席的须专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该处罚很重.此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罚来使人们多所顾虑,轻意不敢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4)关于武器装备和(5)体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就须受罚.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为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教练,穷人则因为无所强制而失去这教练.

    章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却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不领公款津贴;假若富户缺席却不受处罚.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于是,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相反,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共和政体"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但对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要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不多不少就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对待穷人倘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就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但是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有时穷人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如若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该是乐于出战的.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以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种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内,在古希腊,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开始,都是骑士.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的当时,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的力量也跟着增强,这样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十分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人数还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若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让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