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述的研究程序,我们应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个论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内,愿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这里,我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真正因素,有质也有量.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和门望;所谓"量"则是指人数的多少.一个组成城邦的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胄的部分,于数来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质和量间应当加以平衡.(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各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各别情况来定.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那么它就应该建立第一种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那么它将为末一种平民政体;第一和最后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二)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而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各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顺便讲起,立法者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的任何政体中,该使中产阶级能够参加在内.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级的利益纳入到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离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去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极不相容,谁也不愿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必然这是徒劳的.两方也不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正好是这样一个仲裁者.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也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方面竟然也常常失错.他们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以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出平民的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