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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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有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也就是议事机能,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下来,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类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数目.(2)职司以及(3)任期都有各种差别.任期,在有些城邦中可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年;又另一些则更长.我们不仅仅应该对任期的久暂一一比较其得失,还应当考察执政任期的通例究竟以终身职或若干年的长期服务相宜,还是以较短的任期为宜;如果说以较短任期为相宜,则又须考察同一个人可否继续连任,还是各人只许受任一次.另一点有所差异而应该研究的为(4)任用行政人员的方法;这里有三个要考察的问题:他们谁可以有被选举权;由谁来选举;选举怎样施行.我们须先行说明每一问题有哪几种办法,然后凭以论定每一种政体所采取的行政机构该怎样组成.
    可是,所谓"行政机构"实际上包括哪些人员,我们很难订定.一个政治团体需要许多不同的官吏.我们当然不能把一切经由选举或拈阄产生而供职的人员全称为"行政人员".首先,例如祭司,他们的职责就有异于行政人员.其它,例如剧团经理和传达员也不能算是行政人员.被选举为出国的外交使节亦然.一般公职可分为三类.(一)行政人员全都在某种职司范围以内,负责指挥并管理全体公民......如一位将军在战场就指挥全体公民所组成的军队,或一部分公民......如妇女或儿童监护官各自指导他所管的妇孺.(二)经济人员,可以粮食管理员为例,也是由选举产生的,很多城邦设置这种官吏负责分配公民的食粮.(三)属吏或皂隶去接受差遣,从事公务,在较富庶的城邦,这些杂役就由公共奴隶担任.所有这些官吏中,只有那些在一定范围以内具有审议.裁决和指导责任的职司,才可称为行政人员,在这儿,指挥权力尤为重要,这必然是属于执政.但这些只是在文字上的辩解,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什么疑难.这些名称及其含义都从未有人因发生纠纷而提请法庭审断,这只有在进行研究工作时顺便加以考察而已.
    对于一切政体,尤其是诸小邦的政体来说,分别行政机构的种类和数目,指出何者为维持城邦存在所必不可少,何者虽然并非必不可少,却在组成优良城邦上具有某些价值,这类问题都颇为重要.在大邦中,对每项业务可能都要设置一个恰当的职司.大邦的公民众多,需要若干人从事公职,这是不难轮到的;有些职司每人一生不过轮到一次,另一些职司虽一生不只一次,也得经过很长期间才会重又轮到;既然人选没有困难,则各项业务各设专职,就较一职兼理几项业务为合宜,享有专属,当然料理得较为妥贴.相反,在小邦中,多种业务不能不由少数职司.少数人员来兼理.邦内公民不多,就无法使许多人同时出任公职;即使一时都来服务,又有谁来相继?小邦有时也需要设置和大邦相同的各种机构,规定相同的职司和任期.但大邦的每一职司终年都忙于他们所管的业务,小邦则必须隔好久才遇到一件事情.所以尽可让它们的官吏兼任若干职司.他们不会由于职司划分不清而引起纠葛;凡人户稀少的国家就不免要把各种职司当作"炙钎-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