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登记簿的公开及登记员的责任
第2196条 抵押权登记员对于凡要求取得登录于登记簿上的证书的抄本和现存登录的抄本者,或要求取得并无任何登录存在的证明书者,应交付此种书类.
第2197条 抵押权登记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一.对于在登记簿上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和向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的登录,未为登录者;
二.在证明书漏未记载现存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在此情形,因请求人的陈述不充分以致发生错误时,不在此限.
第2198条 买受人在登录其买受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后而请求证明书时,如登记员在其付与的证明书中漏未记载有关设定在该不动产上的负担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除登记员负赔偿责任外,该不动产在新占有人手中即免除未记载的负担;但如买受人未付价金或债权人间的顺位未经法院认可前,不妨碍债权人依其顺位受分配的权利.
第2199条 登记员对于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抵押权的登录.或交付证明书的请求,不得予以拒绝或迟延,如有拒绝或迟延时应负赔偿之责;为达到赔偿的目的,请求人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初级法院的执行员.其他执行员,或公证人一人加以两个证人的协助,到场作成拒绝或迟延的记录.
第2200条 但登记员应备置登记簿,按日期和号码的顺序,登录关于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的登录申请;并以贴有印花的纸张记明登记簿上申请登录的号数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书给予申请登录之人,且限于依申请登录日期和顺序,登录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于为此目的所备置的登记簿.
第2201条 登记簿应用贴有印花的纸张为之,并由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审判员一人在其簿册每一项自第一页起至最末一页此附记号码并签名.其簿册应依证书登记簿册的同一方法,每日终结之.
第2202条 登记员应依照本章规定履行其义务,如有违反,初犯时处二百法郎以上一千法郎以下罚金,再犯时撤销其职务;并不妨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赔偿应先于罚金给付之.
第2203条 登记员在登记簿上为关于书类提出的记载.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登录,应依次登录,不留空白,且不间行;如违背上述规定时,处一千法郎以上二千法郎以下的罚金,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害,此项赔偿亦先于罚金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