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3条 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 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 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的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间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第2186条 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 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 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 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 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低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