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2条 就数个不动产所为之登录,如其中一个或数个不动产的价值以其未设定负担前的价值为标准,超过其担保债权原本及合法附属权利的总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应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3条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如并非由契约所订定而依其性质或为期待权,或为附条件或不确定的权利时,基于债权人的估价所为的登录,亦得依前条规定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4条 在前条情形,法院应斟酌情况.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与事实的推定,既保证债权人上述权利的担保又保障债务人合理地保留其信用的利益,而裁判其登录抵押权是否超过必要;如因某些事实的实现而使未确定债权大量增加时,不妨碍债权人依新的登录且自新登录之日起取得增加抵押权.
第2165条 在比较不动产的价值和担保债权的价值是否前者超过后者三分之一时,关于不动产价值的计算,先依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并按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和不动产收入的比例,以计算该不动产的收入,再就此收入额,对于房屋以十倍计,对于土地以十五倍计,以确定该不动产的价值.但审判员对于收入额得借助于上述不动产的真实借贷证书或最近作成的估价报告书或其他类似的证书,在此各种材料中取其价值的平均数,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收入额.
第六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占有
优先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果
第2166条 债权人对于不动产已为优先权或低押权的登录者,不问该不动产转让于何人,仍保留其权利,并依债权的顺位,或登录的顺位而取得清偿.
第216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未依下述规定的方式消除其不动产上的负担者,基于登录的效果,仍以占有人资格负责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切债务,并享受原债务人所得享受延期清偿的利益.
第216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不问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寡,应偿还一切到期的利息及原本,否则须不作任何保留,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6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之一时,抵押权人在送达支付命令于原债务人并送达清偿到期债务或抛弃不动产的催告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三十日后,得请求扣押及出卖该不动产.
第2170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且主债务人一人或数人仍占有担保同一债务的其他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得反对出卖其所受让且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并依保证章规定的方法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设抵押权的不动产实行追索,在此期中,应暂缓该不动产的出卖.
第2171条 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财产实行追索的抗辩,对于有优先权或在特定不动产上有抵押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之.
第2172条 第三人占有不动产,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而有处分权利能力者,得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