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优先权及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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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73条 在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承认债务,或在法院判决其应履行债务后,仍得抛弃其不动产:抛弃并不阻止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在拍卖前,因偿还其全部债务及费用而取回不动产.

    第2174条 因抵押权而抛弃不动产者,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书记室为之;法院应给与抛弃的证书.
    法院依最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于已抛弃的不动产应指定财产管理人,关于不动产出卖的诉讼应依法定剥夺所有权的方式,向财产管理人提起之.

    第2175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致抵押债权人或优 先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但不动产因改良而发生增值时,该第三人仅在增值限度内得收回为改良所支付的费用.

    第2176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由其收到请求清偿或抛弃不动产催告之日起,如诉讼开始后停止达三年时,应由其收到新催告之日起,负责交出其在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上所收取的果实.

    第217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于占有前已在该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及其他物权者,在其抛弃不动产,或该不动产拍卖拍定后,此等权利应即回复.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应次于对以前所有人因登录取得抵押权的一切债权人,依照自己的顺位对于抛弃或拍卖的不动产行使其抵押权.

    第217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清偿抵押债务,或抛弃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因执行被剥夺所有权时,得依法定担保,对于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217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务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 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 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 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 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