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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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4-保证

    第2025条 数人为同一债务及同一债务人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各自负保证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2026条 但各共同保证人,除抛弃分担保证的利益外,得请求债权人预先分割其诉权并缩减各保证人负担保证的部分.
    因保证人中一人的请求而分割宣判的当时,如保证人中有无资力者,此保证人应就无资力者所负担的部分,按比率负保证责任.但分割后发生无资力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027条 如债权人自愿分割其请求权时,即使在其同意分割有无资力的保证人,亦不得请求取消其分割.

    第二目 债务人及保证人相互间的保证效果

    第2028条 已为清偿的保证人,不问其提供保证是否为债务人所知悉,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
    前项求偿权包括原本.利息及费用;但保证人仅限于将自己被诉的事实告知主债务人以后所支出的费用,始有求偿权.保证人如受有损害时,对损害赔偿亦有求偿权.

    第2029条 已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位债权人取得其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权利.

    第2030条 同一债务有数个主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时,保证全体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于各连带债务人,有请求偿还其所支付金额的权利.

    第2031条 已为第一次清偿的保证人未将其清偿通知主债务人,而主债务人为第二次清偿者,保证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
    在保证人未经债权人诉追且未通知主债务人而为清偿的情形,如在清偿当时主债务人有请求宣告债务消灭的防御方法时,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无求偿权;但对于债权人得行使请求返还的权利.

    第2032条 保证人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为清偿以前,得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一.保证人被追诉清偿时;
    二.债务人陷于破产或非商人的破产时;
    三.债务人负担义务在特定期间内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时;
    四.债务因约定期间的到来而达清偿期间;
    五.主债务未定有清偿期而经过十年时;但主债务在特定时期以前依其性质不得消灭者,例如监护人的义务,不在此限.

    第三目 共同保证人间的保证效果

    第2033条 数人对同一债务.同一债务人为保证时,其已为清偿的保证人有向其他保证人依各自负担部分,请求偿还之权.但此项求偿权仅限于保证人依前条规定情形之一而为清偿时,始得行使之.

    第三节 保证的消灭

    第2034条 由保证所生的债务,因与其他债务同一的原因而消灭.

    第2035条 主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如一方为他方的继承人时,因两种资格集中于一身而发生混同;在此情形,债权人对于保证的保证人请求权并不消灭.

    第2036条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和主债务的一切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