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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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4-保证

    第2037条 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保证人不能代位债权人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者,保证人应免其责.

    第2038条 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动产或某种动产抵偿其债权时,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即使日后债权人接受的财产被追夺时,亦同.

    第2039条 债权人如单纯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并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保证人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其偿还.

    第四节 法定保证人及裁判上的保证人

    第2040条 依法律或裁判负有提供保证人义务之人,其提出的保证人应具备第2018条及第2019条所定的条件.
    裁判上的保证人除依前项规定外,并应为依法得处民事扣留之人.

    第2041条 如未能提供保证时,得代之以相当的动产质押.

    第2042条 裁判上的保证人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索的请求.

    第2043条 单纯为裁判上的保证人之保证人者,不得为先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追索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