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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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五节 遗嘱处分
  第一目 关于遗嘱方式的一般规定
  第967条 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公证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第968条 二人或二人以上不得以同一文件订立遗嘱,不问为第三人的利益,或为相互的遗产处分.
  第969条 遗嘱得以亲笔 ,公证的或密封的方式为之.
  第970条 亲生遗嘱,为经证人二人到场,由公证人二人作成的遗嘱,或经证人四人到场,由公证人一人作成的遗嘱.
  第971条 公证遗嘱,为经证人二人到场,由公证人二人作成的遗嘱,或经证人四人到场,由公证人一人作成的遗嘱.
  第972条 遗嘱由公证人二人作成时,由遗嘱人口授遗嘱的内容,并应由公证人之一人按口授的内容记录之.
  如由公证人一人作成时,遗嘱同样由遗嘱人口授,并由该公证人记录之.
  在上述两种情形,遗嘱均应在证人面前,向遗嘱人宣读.
  以上事项,均应明白记载.
  第973条 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时,应在证书内明白记载其声明以及阻碍其签名的原因.
  第974条 遗嘱应由证人签名;但在乡村,如证书由公证人二人作成时,得仅由证人二人中之一人签名,如由公证人一人作成时,得仅由证人四人中之二人签名.
  第975条 受遗赠人或其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以及作成证书的公证人的书记,不得为公证遗嘱的证人.
  第976条 如遗嘱人有意订立密封遗嘱时,不问其为亲笔,或他人代写,遗嘱人应签名于其遗嘱;记载遗嘱的文件或套有封皮的文件,应予密封,并加封印.遗嘱人提示密封和封印的遗嘱于公证人和至少六人的证人,或在此等人前进行密封和封印;遗嘱人声明文件内容为其亲自书写并签名的遗嘱或由他人代写经其亲自签名的遗嘱;公证人应就遗嘱作成纪录证书,此项纪录即书写于该文件或用作封皮的纸张上;此项证书应由遗嘱人.公证人及证人共同签名.以上一切事项应连续为之,并不间杂以其他事件;在遗嘱人于签名遗嘱后发生障碍以致不能签名于纪录证书的情形,证书上应纪载遗嘱人就此事实所为的声明,在此情形,无须增加证人的人数.
  第977条 在遗嘱人原来不会签名,或于请他人代书遗嘱后自己不能签名的情形,作成纪录证书时,应在前条规定证人人数以外,再邀请证人一人,此人和其他证人共同签名于证书;并应记载请该证人的原因.
  第978条 凡不能诵读之人,不得以密封的方式订立遗嘱.
  第979条 在遗嘱人不能说话只能书写的情形,此种人得订立密封遗嘱.遗嘱全文.日期和签名均应由其亲自书写后,提交于公证人和证人,并在公证人和证人前,于纪录证书的开端,记明其提交的证书是其本人的遗嘱;此后,公证人作成纪录证书,在证书上应记明遗嘱人已在公证人和证人前记明上述字样;除此以外,并应遵守第976条规定的一切事务.
  第980条 遗嘱的证人应为男性.成年人.享有民事权利的王国臣民.
  第二目 关于某些遗嘱的方式的特别规定
  第981条 军人或军队中雇用人员的遗嘱,不问在何地区,得由其步兵大队长或骑兵大队长或其他高级官长,经证人二人到场作成之,或由军事委员二人或一人,经证人二人到场作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