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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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2-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982条 如遗嘱人患病或受伤时,遗嘱得由医疗主任,会同负责医院治安的军官作成之.
  第983条 关于前二条的规定,仅出征.驻屯或戍守于法国领土以外的军人或被敌人俘虏的人员,始得享有此权利;驻屯或戍守于国内之人不得援用,但如屯守于被围攻的地区.城堡或其他处所,其门户或交通由于战争的原因被封锁或断绝者,不在此限.
  第984条 依上述方式订立的遗嘱,在遗嘱人回至得自由按照通常方式订立遗嘱的地区六个月后,丧失效力.
  第985条 在一切交通因鼠疫或其他传染病而切断的地区订立遗嘱时,得在治安审判员或区.乡行政人员一人之前,经证人二人到场订立之.
  第986条 前条规定对于上述疾病的患者,及居住于上述疾病侵袭地区而目前尚未传染之人,均适用之.
  第987条 第二条的遗嘱,在遗嘱人居住地区的交通恢复经六个月,或在遗嘱人迁往交通并未断绝的地区经六个月后,丧失效力.
  第988条 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订立的遗嘱,得由下列人员作成之:在王家船舶上,由船舶指挥人员,无此等人员时,由按职位的顺序代理其职务之人,会同船上管理人员或代理管理人员作成之;
  在商业船舶上,由船上的经理人员或执行此项职务之人,会同船长.船主或其代理人作成之;
  第二项的情形,遗嘱的作成均应有证人二人到场.
  第989条 在王家船舶上,船长或管理人员的遗嘱,在商业船舶上,船长.船主或经理人员的遗嘱,得由按职位的顺序仅次于上述人等之人员作成之,并遵守前条的规定.
  第990条 在任何情形,前二条规定的遗嘱应作成原本二份.
  第991条 如船舶到达驻有法国领事的港口,主持作成遗嘱的人员负责将遗嘱原本一份,密封或加印后,递送于领事之手,领事应呈海军部,海军部应送交遗嘱人住所地的治安司法机关书记课保存之.
  第992条 船舶回至装置该船航行设备的法国港口或其他法国港口时,遗嘱的原本二份,同样予以密封加印,如原本一份已依前条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送存,则以余留的一份密封加印,并送交海军登记处的负责人员;该负责人员应立即送交海军部;海军部依前条规定,命令予以保存.
  第993条 遗嘱原本送交于领事或海军登记处的负责人员后,应记载其事于海员名簿遗嘱人姓名的备注栏内.
  第994条 遗嘱虽在航行过程中订立,但如订立时船舶已到达外国领土或法国属地而当有法国官吏时,遗嘱不得认为订立于海上;在此情形,遗嘱须依法国规定的方式或当地通用的方式订立,始生效力.
  第995条 不属于船员范围的单纯旅客所为的遗嘱,亦适用上述规定.
  第996条 依第988条规定方式在海上订立的遗嘱,遗嘱人死于海上或在其着陆并前往得按照通常方式重订遗嘱的地区后三个月内死亡时,始生效力.
  第997条 海上订立的遗嘱,除船舶官吏是遗嘱人的血亲外,不得包含为船舶官吏利益的处分.
  第998条 本目前数条规定的遗嘱,应由遗嘱人及主持作成人员签名.
  如遗嘱人声明不会或不能签名,应记载其声明及阻碍其签名的原因.
  在必须证人二人到场的情形,遗嘱至少应由二人中之一人签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