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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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第823条 如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拒绝同意分割,或对于进行分割的方式或结束分割的方法发生争执时,法院依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如有必要,法院得指定审判员一人,进行分割,并根据其报告,作出有关争执的裁判.
  第824条 不动产的评价由关系当事人选任的鉴定人为之.如关系当事人拒绝选任时,鉴定人依职权指定之.
  鉴定人的笔录应记明评价的基础;指出评价客体是否便于分割;分割的方法;最后,并确定分割时应组成各分配部分的客体及其价值.
  第825条 动产,如正规的遗产目录未记载评定价额时,应由具有此种知识之人,按照适当的价额且不作任何增加,进行评定.
  第826条 各共同继承人,就其应继份,得要求取得属于遗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现物.但如有债权人申请扣押或提出异议,或过半数的继承人认为有出卖〔现物〕以清偿债务的必要时,动产依通常方式公开出卖之.
  第827条 如不动产不便进行分割时,应由法院以拍卖变卖之.但如当事人均达成年时,得协议拍卖,由共同选任的公证人进行之.
  第828条 动产与不动产于评定价额并变卖后,如有必要,受命审判员通知当事人前往公证人处所.此种公证人,为双方合意选任的公证人;如双方就选任未能达成合意时,则为经法院依职权指定的公证人.
  在此种公证人前,共同分割人进行其相互间的计算,组成分割财产的总体,然后组成分配份,并分别移交于每一共同分割人.
  第829条 共同继承人,应依下述规定,以其自己过去所收受的赠与物和借入的款项返还于分割财产的总体.
  第830条 前条共同继承人如不能以现物返还时,其他共同继承人得于遗产总体中先取相等的一部.
  先取尽可能就与不能返还物在种类.质量.完好程度上相同的物品进行之.
  第831条 先取后,遗产总体中的剩余部分,应按共同继承人的人数或房数划作均等的分配份.
  第832条 分配份的组成与构成,应尽可能避免不动产的细分和经营的割裂;且如有可能,在每一分配份中应划入同一数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同一性质的价额的权利或债权.
  第833条 以现物组成的分配份不相均等时,多得者应予少得者以年金或现金,以资补偿.
  第834条 组成分配份的任务,如共同继承人间合意选任其中一人担任,且此人接受此项任务时即由其主持进行之;在相反的情形,分配份由受指定的审判员选任的鉴定人主持组成之.此后,各分配份分别依抽签决定应归属何人.
  第835条 各共同分割人,于抽签之前,对分配份的组成得提出异议.
  第836条 关于遗产总体分割的规定,对于共同分割的各支房间的再分割亦适用之.
  第837条 在公证人前进行的手续如发生争执时,公证人就当事人的争点和各自的陈述作成笔录,并将当事人送还受指定处理分割的审判员处理;其他事项,应依程序规定的方式处理之.
  第838条 如共同继承人中有不出席者时,或有禁治产人或不问解除亲权与否的未成年人时,分割应依第819条以下至前条止的规定,于裁判上进行之.如未成年人数在分割中有利益抵触的情形时,应为其各任命特别监护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