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第794条 前条的声明,应在下述规定期间内依程序法所定的方式,于声明以前或以后提出忠实并正确的遗产目录,始生效力.
第795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应于三个月内作成遗产目录.
自编制遗产目录三个月期满之日起算,如遗产目录在不满三个月的期间内作成时,自作成之日起算,再给与四十日的期间,以便继承人考虑承认或抛弃其继承.
第796条 但如遗产中有易于败坏或需要多量费用始能保存的物品,继承人得以为继承人的资格,得请求法院许可其变卖此项物品,惟不得因此即推定其承认继承.
此项变卖,于依程序法为揭示及公告后,由公务人员为之.
第797条 在编制目录和考虑期间,不得强制继承人承认继承,亦不得对其为不利的判决:如继承人在上述期间内或期间届满时抛弃继承,直至抛弃时止所支出的合法费用,由遗产负担.
第798条 前述期间届满后,继承人在被(他人)提出诉讼的情形,得再要求考虑期间;对于该项要求是否准许,由受诉法院斟酌情况决定之.
第799条 在前条情形,继承人如能证明其不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证明由于遗产的所在地点或由于争执发生的关系,而犹豫期间不够充分时,诉讼费用由遗产负担;继承人如不能作上述证明时,诉讼费用应由其个人负担.
第800条 在第795条规定的期间届满后,甚至在审判员依和798条给与的期间届满后,如继承人尚未为基于继承人资格的行为,亦未经确定判决确认其为单纯承认的继承人时,继承人仍保有作成遗产目录,且声明为限定承认的权能.
第801条 继承人将属于遗产的财产隐匿,或故意并恶意漏不记入遗产目录者,丧失限定承认的利益.
第802条 限定承认的效果为给与继承人以下列利益:
一.仅就其所受遗产的价额限度内负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并得委付全部遗产于债权人及受遗赠人而免除其清偿债务的义务;
二.不以自己个人财产和遗产相混合,且对于遗产保有请求清偿自己债权的权利.
第803条 限定继承人负管理遗产的义务,且对于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应提出管理的计算.
限定继承人,仅在经对其提出计算的催告而仍未履行此项义务的情形,始负责以其个人财产清偿遗产债务.
计算终了后,限定继承人仅就其取得剩余遗产的限度内,负责以其个人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
第804条 限定继承人于其负责管理(遗产)中仅对于重大过失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805条 限定继承人非于拍卖场所,经公务人员根据职权并按照惯例为揭示或公告后,不得出卖属于遗产的动产.
限定继承人提出原物给付时,仅因其不注意而发生的贬值或败坏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806条 限定继承人非依程序法规定的方式,不得出卖属于遗产的不动产.如限定继承人经抵押债权人通知其有抵押存在时,应移交价金于抵押债权人.
第807条 如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时,限定继承人应就遗产目录中动产的价值以及不动产价金未移交于抵押债权人的部分,提供可靠且有力的保证.
限定继承人未能提出前项保证时,动产应予出卖,其卖得价金,以及不动产价金未移交于抵押债权人的部分,应一律予以寄托,以供清偿遗产负担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