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第760条 非婚生子女或其直系卑血亲,对于在父母生前从父母受领而于父母遗产继承开始时依本章第六节第二目的规定应扣算的财物,应从其得主张的权利中扣算之.
第761条 如父母生前,对非婚生子女已赠与依前数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应得部分的半数,且明白表示其意思系将该非婚生子女的应得部分减少至赠与部分时,非婚生子女不得为其他的主张.
如父母和生前赠与不足非婚生子女应得的半数时,非婚生子女仅得请求补足此半数为止.
第762条 第757条及第75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
法律仅赋与此等子女以受扶养的权利.
第763条 前条的扶养权利,应斟酌父或母的资力及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与资格定之.
第764条 奸生子女或乱伦子女之父或母已使此等子女从事学习工艺,或父母的一方已使此等子女获得终身扶养费的保证时,此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765条 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未遗有后裔时,其遗产归属于认领之父或母;如父母均认领时,各继承遗产的半数.
第766条 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先于非婚生子女死亡的情形,非婚生子女于生前自父母处受领的财产,如在遗产中保持原状时,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关于该财产,有回复诉权时,其回复诉权,或该财产已经出卖时,其尚未收取的卖价,亦归属于婚生的兄弟姊妹.一切其他财产,归属于非婚生的兄弟姊妹及其直系卑血亲.
第二目 生存的配偶及国家的权利
第767条 如死者未遗有按其亲等得为继承的血亲,亦未遗有非婚生子女,遗产归属于未离婚而尚生存的配偶.
第768条 无生存的配偶时,遗产归属于国家.
第769条 主张就遗产取得权利的生存配偶和国有财产管理人,应依法律所定限定承认继承的方式,负责遗产封存并作成目录.
第770条 前条规定之人,应向继承开始地的第一审法院申请许可其占有遗产.法院经以通常方式进行三次公告与揭示,并听取王国初级检察官的意见后,始得为许可占有与否的决定.
第771条 生存的配偶,并负担运用动产的义务,或负担因确保三年内如死者的正常继承人出现时自己必将返还动产而提供充分保证的义务,三年的期间经过后,保证即行免除.
第772条 生存的配偶与国有财产管理人未履行其应遵守的义务时,如正常继承人出现,得被判令对该正常继承人赔偿损害.
第773条 第769条.第770条.第771条及第772条的规定,于死者无血亲而由非婚生子女继承的情形,对于该非婚生子女亦适用之.
第五节 继承的承认与抛弃
第一目 继承的承认
第774条 对于遗产继承,得为单纯的承认,亦得为限定的承认.
第775条 任何人对于应归其继承的遗产,不负承认的义务.
第776条 妻未经依结婚章第六节的规定征得其夫的同意或裁判上的同意时,对于继承,不得为有效的承认.
应归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继承的遗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非依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的规定,亦不得为有效的承认.
第777条 承认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