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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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两系中的任何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或旁系血亲时,原归该系继承的财产始移归他系继承.
  第734条 继承人按父系与母系作第一次分类后,不再就不同的分支再作分类;归属于每系的半数遗产,由亲等最近的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之,但依下述规定有代位继承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735条 血亲关系的远近以代数定之,一代为一亲等.
  第736条 一联串的亲等 构成一个亲系.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自另一人出生者为直系血亲;数人间的亲等互相连续,其中一人并非自另一人出生而该两人均自同一祖先出生者为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分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
  前者为联系已身所从出的血亲之亲系;后者为联系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之亲系.
  第737条 直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亲等数相当于代数:因之子对父言,为一亲等;孙对祖父言,为二亲等;反之,父对子言,祖父对孙言,亦同.
  第738条 旁系血亲间亲等的计算,从血亲的一方按代数数至共同的祖先,再从共同的祖先按代数数至血亲的地方,以代数的总和作为亲等数.
  因之,兄弟为二亲等;伯.叔.舅父与侄儿.甥儿为三亲等,堂兄弟为四等,依次类推.
  第二目 代位继承
  第739条 代位继承为法律的拟制,其效果在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人的地位.亲等与权利.
  第740条 直系卑血亲均得代位继承,并无代数的限制.
  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存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
  第741条 直系尊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在父母两系的血亲中,亲等近者排除亲等较远之人而继承.
  第742条 关于旁系亲属,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及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姊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
  第743条 在一切准许代位继承的情形,遗产依房数分配之:如同一房有几个支房时,每一支房亦依该支房所有的房数再分配之;而不再分支的同一支房中的几个继承人,依人数分配之.
  第744条 任何人不得替代生存之人,而取得其继承的地位,代位继承人仅得替代自然的或民事上的死亡者的地位.
  某人曾抛弃其对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者,并不妨碍其替代该被继承人的地位.
  第三目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
  第745条 子女与其他直系卑血亲,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
  第四目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第746条 如死亡之人既未遗有直系卑血亲,亦无兄弟姊妹与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遗产由父系尊血亲与母系尊血亲各分半数.
  亲等最近的尊血亲,排除其他尊血亲,取得归属于该亲系的半数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