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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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1-继承


  同亲等的尊血亲,按人数继承.
  第747条 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血亲受领直系尊血亲的赠与后死亡而未遗有后裔,且该赠与物在遗产中仍保持原状时,该直系尊血亲得排除其他亲属而继承该物.
  如该赠与物已经出卖时,该直系尊血亲继承尚未收取的卖价(死者对第三人有回复诉权时),并继承应属于受赠人的回复诉权.
  第748条 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尚生存,同时并遗有兄弟姊妹或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遗产分两个相等的部分,其中仅半数归属于父母,由父母平均分配之.
  其他半数依本节第五目的规定,归属于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
  第749条 死者未遗有后裔而遗有兄弟姊妹或后者的直系卑血亲时,如死者的父母早已死亡,按前条原应归属于父母的半数,依本节第五款的规定,并入应归属于兄弟姊妹或后者的代位继承人的半数.
  第五目 旁系继承
  第750条 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早已死亡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得排除直系尊血亲或其他旁系血亲而继承.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依本节第二目的规定,或以自己的名义或替代他人的地位而继承.
  第751条 死者未遗有后裔而其父母尚生存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仅取得遗产的半数.如死者之父或之母一人生存时,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取得遗产的四分之三.
  第752条 依前条规定归属于兄弟姊妹的半数或四分之三的遗产,如此等兄弟姊妹均出生于同父母时,平均分配之;如非出生于同父母时,死者的父系血亲与母系血亲各分得半数;其中同父母兄弟姊妹在俩均取得其应继份,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仅自其所属亲系中取得其应继份:如仅一系有兄弟姊妹时,该系的兄弟姊妹得排除他系的其他亲属,继承全部遗产.
  第753条 死者无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早已死亡而无直系卑血亲,且其父母两系中有一系无直系尊血亲时,遗产半数归属于尚生存的直系尊血亲,半数归属于他系亲等最近的血亲.同亲等的旁系血亲共同继承时,遗产依人数分配之.
  第754条 在前条的情形,生存之父或母,就死者遗产中不归其继承所有权的财产的三分之一有用益权.
  第755条 十二亲等以外的血亲无继承权.
  如一系中并无血亲属于可继承的亲等时,他系的血亲继承全部遗产.
  第四节 不正常的继承
  第一目 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遗产的权利和非婚生子女死亡而无后裔时的遗产继承
  第756条 非婚生子女决不得为继承人;法律仅对于经合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授与其承受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关于其父母的血亲的财产,法律并不授与非婚生子女以任何权利.
  第757条 非婚生子女对于死亡父母遗产的权利,依下列的规定:如父母有婚生子女时,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为婚生子女应继份的三分之一;如父母无婚子女而有多数直系尊血亲或兄弟姊妹时,为二分之一;如父母既无直系卑血亲亦无直系尊血亲且无兄弟姊妹时,为四分之三.
  第758条 如父母并无按亲等计算有继承权的血亲时,非婚生子女有取得遗产全部的权利.
  第759条 非婚生子女先于父母而死亡时,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或其他直系卑血亲,得主张前数条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