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4-役权或地役权
第702条 享有役权的一方,仅得依设定行为行使其权利,不得在负担役权的土地,或享有役权的土地,进行某种加重前者负担的变更.
第四目 役权如何消灭
第703条 役权于情况变为不可能行使的情形,归于中止.
第704条 役权于情况再度成为可以行使时,即行恢复;但时间经过相当久远,依第707条足以推定役权已经消灭时,不在此限.
第705条 如负担役权的土地与享有役权的土地同归一人所有时,役权归于消灭.
第706条 役权因经过三十年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707条 三十年期间的起算,因役权种类的不同而亦不同;如系不继续的役权时,自停止行使役权之日起算;如系继续的役权时,自进行与役权相反的行为之日起算.
第708条 行使役权的方法,与役权本身同,得同样因时效而消灭.
第709条 如享有役权的不动产属于数人共有时,其中一人的行使役权,对其余之人产生时效停止进行的效果.
第710条 如对共有人中之一人,例如因其为未成年人而时效不能进行时,其余的共有人因而均保持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