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2-所有权
沿海涨滩不发生后上述的权利.
第558条 涨滩不发生于湖泊及池塘;湖泊及池塘的所有人,虽在水量减低时,仍保有满水时湖泊及池塘所占的土地.
另一面,池塘所有人,在异常增水的情形,对于塘水所淹没的沿岸地不能取得任何权利.
第559条 不问有航行的便利与否,河川因急激水力割除沿岸地重大的且显著的一部分而移着于下流或对岸时,割除地所有人得主张其所有权;但此种请求之诉应于一年内提起之:经过此项期间,其请求即不予受理,但割除地所附着土地的所有人尚未占有割除地时,不在此限.
第560条 有航行便利的河床中所形成的岛或洲,归国家所有,但有依相反的权利根源或时效主张权利时,不在此限.
第561条 不便航行的河川中形成并不偏于两岸的任何一岸,以河中央划线为标准,分属于两岸沿地所有人.
第562条 河川发生新分流,割除沿岸地所有人的土地并围绕该土地而形成岛屿时,该沿岸地所有人保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岛屿形成于有航行便利的河川中亦同.
第563条 河川不问通航与否,如放弃旧河床,改取新水道时,被新水道割除土地的所有人,以补偿的名义,各按被割除土地的比率,取得旧河床的土地.
第564条 鸽.兔.鱼移居他人的鸽舍.兔园或池塘时,除以诡计诱致者外,归属于移入的鸽舍.兔园或池塘的所有人.
第二目 关于动产的添附权
第565条 关于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两个动产的添附权,应完全依照自然平衡原则处理之. 以下规定,供审判员作为在法律无规定时按照特殊情况作出判决的范例.
第566条 分属于不同所有人的两个物体附合而构成一个整体时,如该两个物体尚能分离,即其中任何一个物体脱离另一个物体尚能独立存在,则该整个合成物归属于构成其主要部分的物体的所有人,但该所有人应对他方负担偿还后者原有物体的价值.
第567条 乙物仅为甲物的使用.装饰或补成而附合于甲物时,甲物视为主要部分.
第568条 但如附合物的价值远高出主要物的价值,且该物被用作附合物时,附合物所有人并未知悉,该所有人得请求分离附合物,并予归还,即使主物可能因分离而受损害时亦同.
第569条 二物附合成为一体,不能区别其主从时,价值较大之物视为主物,如价值相等时,容量较大之物视为主物.
第570条 手工工人或其他人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材料制成新的物体时,不问能否回复材料的原状,材料所有人偿还工作的代价,即有权请求取得制成的新物.
第571条 但如工作的重要性远超过使用材料的价值时,加工应视为主要部分,因此,加工人偿还材料的代价,即有权保有其加工物.
第572条 如某人使用属于自己所有一部分材料及属于他人所有一部分材料以制成新的物体,虽二部分材料均未完全丧失其原形,但非忍受损失不能分离时,加工物归两位所有人所共有,其应有部分:一方应为其所有材料的价值,他方应为其所有材料的价值及加工的代价.
第573条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几种材料混焐而制成一新物体,其中各种材料均不能视为主要材料的情形,如各种材料可能分离时,不知自己材料与他人材料混合的所有人得请求分离.如各种材料不能无障碍地分离时,各所有人按各自所有材料的分量.性质及价值的比率共有该合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