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02-所有权
第574条 属于所有人中一人的材料,如其分量及价值远超过其他所有人的材料时,材料价值高昂的所有人,得偿还其他所有人材料的价值,而取得该合成物.
第575条 如混成物属于构成该物的几种材料的所有人数人所共有时,该合成物应为共同利益拍卖之.
第576条 一人使用他人材料以制成新的物体,为材料所有人所不知,因此该材料所有人得主张该新物的所有权时,并有权选择要求返还与自己材料同种.同量.同重.同长及同质的材料或其价值.
第577条 任何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材料而为他人所不知时,并得被判令赔偿损害;如有必要,亦不妨碍依非常程序进行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