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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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第290条 法院在迅速审理中,仅得按前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按照法院意见,当事人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完成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准许离婚并使当事人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在相反情形,法院宣示不能准许离婚,并阐明其判决的理由.
  第291条 对于宣示不准离婚的判决的上诉,仅当事人双方均为上诉但以各别的文书提出时,始予受理.上诉期限自第一审法院判决日起,最早在十日以内,最迟在二十日以内.
  第292条 上诉文书应互相送达,送达于配偶地他方以及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
  第293条 第一审法院检察官在接到第二上诉文书送达后十日内,将判决正本与有关文件汇送上诉法院的检察长.上诉法院检察长在收到文件后的十日内提出其书面结论;法院院长或代行其职务的审判员向上诉法院不公开合议庭提出报告,同时,不公开合议庭应于接到书面结论后十日内为终结的判决.
  第294条 根据第二审准许离婚的判决,自判决日起算,在二十日以内,当事人应共同亲自至身份吏处请其宣布离婚.不遵守上述期间时,判决视为无效.
  第四节 离婚的效果
  第295条 离婚的夫妻不问其离婚基于何种原因,不得重行结合.
  第296条 基于一定的原因宣告离婚时,离婚之妻非于离婚宣告经十个月后,不得再婚.
  第297条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均须于宣告离婚后经过三年始得再婚.
  第298条 基于证明通奸而准许离婚时,有罪的配偶决不许与相奸者结婚.通奸之妻基于检察官的请求,在离婚判决内判处不少于三个月不超过二年的轻惩役.
  第299条 除协议离婚的情形外,不问何种原因发生离婚时,离婚诉讼败诉的一方,丧失他方依夫妻财产契约或于结婚后给与的利益.
  第300条 离婚诉讼胜诉的夫妻一方,对于他方所给与的利益,即使给与时曾约定以互惠为条件,而该条件并未满足,仍得保持之.
  第301条 如夫妻并未相互给与任何利益,或约定给与的利益不足保证离婚诉讼胜诉一方的生活时,法院得以不超过他方收入三分之一的金额作为扶养定期金给与胜诉的一方.此项定期金在不需要时,得取消之.
  第302条 子女托付离婚诉讼胜诉的夫妻一方监护之.但法院基于家属或检察官的请求,为子女最大的利益,得命令将全体子女中或其数人托付他方或第三人监护之.
  第303条 子女不问其托付于何人监护,父母均保有对于子女扶养与教育的监督权,且按其资力负分担出资扶养与教育的义务.
  第304条 婚姻因裁判上离婚而解除时,从该婚姻所生的子女依法律或其父母的夫妻财产契约所确保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但子女权利开始的方法和情况与未发生离婚时同.
  第305条 在协议离婚的情形,夫妻双方在作第一次声明时所有财产的半数依法当然由该婚姻所生的子女取得: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对该半数财产仍保有使用收益权,但负责按照其资力与身份,对子女供给扶养与教育.以上规定对该子女由父母夫妻财产契约所确保的其他利益,不生影响.
  第五节 别 居
  第306条 在有一定的原因可据以提起离婚请求的情形,夫妻一方有权提起别居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