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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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一编-人-06-离婚


  第262条 对第一审法院就离婚诉讼所为准许离婚判决或终结判决的上诉,由王家法院作为紧急事件审理判决之.
  第263条 上诉仅得自经辩论或缺席的判决送达后三个月内提出之.对第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亦为三个月,从送达时起算.上诉发生停止执行的效力.
  第264条 根据准予离婚的第二审法院所为的判决或已发生确定判决力的判决,胜诉的配偶,应在两个月期间内,合法召唤对方赴身份吏处,请其宣告离婚.
  第265条 两个月期间的起算,为:关于第一审判决,上诉其届满后;关于第二审所为的缺席判决,异议期届满后;关于第二审经辩论所为的判决,向第三审上诉期届满后.
  第266条 原靠配偶在以上规定期间内未召唤对方赴身份吏处时,丧失其从判决所取得利益,除由于新的原因外,不得再提起离婚之诉;但根据新的原因提起离婚之诉时,仍得主张旧的原因.
  第二目 离婚请求中发生的临时措施
  第267条 子女的临时管理,由夫......不问其在离婚诉讼中为原告或被告......担任之;但法院基于母.家属或检察官的请求,为子女最大的利益,得为与此不同的处分.
  第268条 妻在离婚之诉中为原告或被告时,在诉讼进行中,得迁离夫的住所,并请求按照夫的资力,给付扶养定期金.法院应指定妻的居所,如有必要,并确定夫应支付的扶养定期金.
  第269条 妻被请求证明其居住于指定的地点时,必须为此项证明.缺乏此项证明时,夫得拒绝支付扶养定期金;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夫并得请求宣布不许其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第270条 采共有财产制之妻,不问为原告或被告,自第238条规定的命令发布日起,在全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自己的利益,得请求封存属于共有制的动产.这种封存,仅于制成经过估值的财产目录,并由夫负责提出财产目录上的财产,或作为裁判上的管理人负责保证该财产的价值时,始得取消.
  第271条 在第238条规定的命令发布以后,所有夫以共有财产偿付的契约债务,所有属于共有财产的不动产的让与,如证明其让与或订约系意在诈欺妻的权利时,应宣告无效.
  第三目 离婚诉讼不受理的理由
  第272条 准许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发生后或请求离婚之诉提出后,夫妻重归于好时,离婚诉权消灭.
  第273条 在前条所定的两种情形,原告之诉均宣布不予受理;但基于重归于好后发生之新的原因,得提起新的离婚诉讼,此际并得主张旧的原因以支持其新的请求.
  第274条 如原告否认有重归于好的事实时,被告得依本章第一节规定的方式,以书证或人证证明之.
  第三节 协议离婚
  第275条 如夫不满二十五岁,或妻不满二十一岁,夫妻的离婚协议,不应准许.
  第276条 离婚协议,非于结婚两年后不应准许.
  第277条 结婚后经过二十年,或妻超过四十五岁者,亦不准为离婚协议.
  第278条 夫妻的离婚协议,在任何情形,如未依结婚章第150条规定经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亲许可者,不得成立.
  第279条 夫妻决定协议离婚时,负责先行将其所有动产与不动产作成财产目录并予估价,并处理其相互的权利,但在处理时,得自由协商之.